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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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中文名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
原始名称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
类型 |
管理办法 |
精选上位词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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