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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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中文名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原始名称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类型 管理办法
精选上位词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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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0年11月2日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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