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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9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条例 。
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加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的条例。
上位词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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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
修订时间 | 1992-07-01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原始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
施行时间 | 1992-07-01 |
相关实体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