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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自1988年3月3日起执行。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并于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令,新条例开始实施。
中文名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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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时间 | 2014年7月9日 |
原始名称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
发布时间 | 1988年3月3日 |
适用范围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
颁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