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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是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共22条,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中文名 | 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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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名称 | 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性质 | 规定 |
时间 | 1998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