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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成分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院组织是由联邦和各州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和专门法院系统组成。联邦和各州并设有独立的宪法法院,地位凌驾于其他法院之上。普通法院系统从联邦法院以下依次有各州地区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和地方法院。地方法院为基层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不服判决者可向地区法院上诉。地区法院除为地方法院上诉审法院外,也是较重大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地区最高法院复审各该州地区法院的案件,不服地区最髙法院判决者可上诉至联邦法院。商事案件由地区法院的商事庭审理。行政法院系统分为3级,即联邦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和行政法院,负责审理除有关宪法、社会保险和财政以外的一切行政诉讼,被告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专门法院系统包括联邦财政法院系统、联邦劳工法院系统和联邦社会法院系统。为协调不同类型联邦法院管辖案件的矛盾,联邦设有联合委员会负责对有争议的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裁矣。
中文名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院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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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 | 协调彼此的工作 |
依据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
功效 | 协调彼此的工作 |
原始名称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院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