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全文共四章十六条。
中文名 |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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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名称 |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
批准日期 | 1989年9月30日 |
类型 | 规定 |
精选上位词 | 法律 |
颁布时间 | 1990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