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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2016年2月份,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区应当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现有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统一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中文名 | 土地储备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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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名称 | 土地储备机构 |
性质 | 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 |
职责 |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
隶属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