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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国家法》是在2005年3月14日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一部关于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法律,当天就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并立即予以实施。
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鼓励两岸继续交流合作,但同时也首次明确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中国大陆可用“非和平手段”处理台湾问题的底线。
《反分裂国家法》仅适用于台湾问题。
上位词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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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 反分裂国家法 |
公布时间 | 2005年3月14日 |
原始名称 | 反分裂国家法 |
实施时间 | 2005年3月14日 |
精选上位词 | 法律 |
适用范围 | 台湾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