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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中文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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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原始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
精选上位词 | 法律 |
颁布时间 | 1990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