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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过当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这里的必要限度,在西方国家的刑法中有三种观点;(1)对紧急避险不要求什么必要限度。(2)避险产生的危害不超过其所欲避免的危害,也可以相等。(3)所造成的损害比所预防的损害为轻。在中国刑法理论中,超过必要限度是指避险人所实施的避险行为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对于紧急避险过当的,许多国家的刑法都规定应负刑事责任。中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中文名 | 避险过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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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 |
制作工艺 | 减轻或免除处罚 |
原始名称 | 避险过当 |
含义 |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 |
外文名 | excessive risk aversion |
英文名 | excessive risk aversion |
领域 | 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