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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经2010年1月21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生育保险费征缴、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37条,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同时废止。
中文名 |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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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名称 |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
施行时间 | 2010-06-01 |
精选上位词 | 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