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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是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院疗保健,均衡企业之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浙扛省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的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中文名 | 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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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名称 | 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
地区 | 浙江省 |
类型 | 地方性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