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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
地上权又称“借地权”。用益物权的一种。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工作物及种植林木的权利。具有物权的性质和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从而区别于作为债权的土地租赁。地上权的设定、变更和丧失,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在地上权存续期间,权利人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对地上权本身的处分权,设定地上权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在地上权终止时,地上权人有权收回其建筑或竹木,或向土地所有人取得补偿,但同时负有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
上位词 | 用益物权的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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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 地上权 |
别名 | “借地权” |
原始名称 | 地上权 |
性质 | 用益物权 |
意义 | 指的是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 |
特点 | 长期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