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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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全称《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武昌起义后湖北军政府订颁的临时大法。1911年(宣统三年)11月9日,军政府正式公布了由宋教仁起草的《鄂州约法》。凡7章60条。规定:鄂州政府由都督及都督任命的政务委员、议会、法司构成;都督由人民公举,任期3年,连任以一次为限,其权限类似于总统,有依法公布法律、宣战、媾和、统率水陆军、任命文武官员、宣告戒严、赦免等权力,都督对议会负责;议会由人民选举的议员组成,有制定法律、审理预决算、议定条约、向政务委员提出条陈,质问或弹劾的权力;政务委员会为行政机关,委员由都督任命,执行政务。发布命令。约法还宣布人民一律平等,享有言论、集会、结社、信教、通信、居住、保有财产、营业等自由,享有人身、住宅不受侵犯、非依法律不得逮捕及任官、考试、选举与被选举等权利,并有纳税、当兵之义务。这项约法为中国资产阶级拟定的第一个带有宪法性质的重要文件,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宣示了民主共和国的形象,成为其他省份制定的约法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蓝本

中文名 鄂州临时约法
全名 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
全称 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
别名 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
原始名称 鄂州临时约法
日期 1911年(宣统三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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