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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遣送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51年。当时这一制度的对象是针对国民党散兵游勇、妓女、社会无业游民等人群的。20世纪60年代初,大量灾民进入城市,收容成为救济灾民的一项主要任务。80年代开始,流动人口剧增,开始出现逃避计划生育、乞讨为生、逃婚、逃学、逃债的人。
1982年,国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将乞讨者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的人”列为收容遣送对象。
199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城市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将收容遣送的对象扩大到三证(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不全的流动人员。2003年,孙志刚事件发生后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由于该行政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抵触,当年5月14日法学博士俞江,腾彪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建议审查该法规,6月22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8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法规就此废止。
中文名 |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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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名称 |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
废止时间 | 2003年6月22日 |
精选上位词 | 法律 |
颁布时间 | 1982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