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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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中文名 先履行抗辩权
原始名称 先履行抗辩权
Extra
  • 中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 先履行抗辩权
  • 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 上位词
  • 一方当事人
  • 义务
  • 合同
  • 当事人
  • 意思表示
  •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
  • 权利
  • 法律
  • 行为
  • 财产
  • 外文名

    first fulfil the right of defense

    精选上位词
  • 当事人债务
  • 术语
  • 英文名

    first fulfil the right of de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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