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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院组织,是指由普通法院系统、行政法院系统与专门法院组成。普通法院系统的最高审级是最高法院,只进行法律审,并只能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加以撤销,发回重审;第二审法院为上诉法院,受理下级法院的民事、刑事上诉案,但重罪案件除外;基层法院分为审理民事案件的大审法院和初审法院以及审理刑事案件的违警法院和轻罪法院。行政法院系统分为两级,即最高行政法院和各省所设的27个行政法庭,审理主要以行政法令和判例为依据;并设有一些专门行政法庭,如审计法院和处理国家补助金纠纷的法庭等。在普通法院系统与行政法院系统之间设有争议法庭,以处理两个法院系统在管辖范围上发生的争议。专门法院设有商事法院、社会法院、少年法院、军事法院等;并设有国家安全法院、特别高等法院,分别审理颠覆活动i件和总统所犯的叛国罪及政府部长在执行职务期间所犯的刑事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
中文名 | 法国法院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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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名称 | 法国法院组织 |
类别 | 机构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