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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租赁是租出租入固定资产业务的总称。固定资产占有者在一定时期内的收取租金为条件将某项固定资产出租给承租人租入使用的行为。同一项租赁固定资产的业务,出租方称为租出固定资产,租入方称为租入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的产权仍属租出企业所有,其原值仍留在帐面上,照旧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并另设登记薄,记录出租动态。租入固定资产不构成企业自有的固定资产,无需列帐核算,不计提折旧,应另设登记薄进行登记管理。租赁固定资产,出租者和承租者双方应订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数额、保险和维护修理由谁负责,以及租赁后进行改良工程、增添附属设备的处理等条款。合同经双方签订后执行。
中文名 | 固定资产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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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名称 | 固定资产租赁 |
外文名 | tenancy of fixed assets |
精选上位词 | 总称 |
英文名 | tenancy of fixed asset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