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价有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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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等价有偿原则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的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得到他人的劳动服务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价款或酬金。《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中国的等价有偿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一方享有权利时,则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一方承担义务也应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或仅承担义务。(2)当事人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义务在价值上大致相等。在特殊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不向对方履行财产上的义务。如赠与、无偿借贷。(3)当事人共同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时,各方都应该取得一定经济利益,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侵犯他方利益。(4)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应依据损益相当的原则,使加害人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的损失相符。上述原则主要适用于具有经济内容的民事关系,对于非财产内容的人身关系不适用。

上位词 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
中文名 等价有偿原则
原始名称 等价有偿原则
实质 公平原则
环境 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
精选上位词 术语
特点
  • 不能绝对化
  • 相对的原则
  • 相关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