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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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注意:本罪已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犯罪数额进行修改。

中文名 挪用公款罪
原始名称 挪用公款罪
Extra
  • 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 即国家工作人员
  • 挪用公款罪
  • 特殊主体
  • 第三百八十四条
  • 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
  • 上位词
  • 指国家工作人员
  • 案件
  • 经济人物
  • 行业人物
  • 行为
  • 外文名

    the crime of embezzlement of public funds

    精选上位词
  • 行为
  • 违法行为
  • 英文名

    the crime of embezzlement of public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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