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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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契约自由原则(freedom of contract),是近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近代意义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可以追溯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

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应根据契约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决定,而不得受到国家的干涉。契约自由原则的内容包括:是否缔结契约的自由(缔约的自由),与谁缔结契约的自由(对象选择的自由),订立什么内容的契约的自由(内容的自由),以何种方式订立契约的自由(方式的自由)。

中文名 契约自由原则
功效 对经济上弱者的保护
原始名称 契约自由原则
外文名 freedom of contract
意义 契约关系根据契约当事人的自由
演变 《法国民法典》。
精选上位词 基本原则
英文名 freedom of contract
上位词
  • 一项基本原则
  • 近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 相关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