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tra
精选上位词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 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上位词 | 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
---|---|
中文名 | 单位行贿罪 |
原始名称 | 单位行贿罪 |
来源 | 《刑法》第393条 |
演变 | 《刑法》第39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