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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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根据。归责原则是由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为基础的法律上用以确定行为人责任的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古代社会奉行加害原则,只要有损害发生,受害人即可要求加害人赔偿,而不考虑后者的主观因素。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则完全奉行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便无责任。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后又出现了无过错责任,即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归责事由。中国学者多数将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前者为一般归责原则,如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后两者是特殊归责原则,是对前者的补充和修正,如民法通则第106条的第2款同时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中文名 归责原则
依据 何种事实状态确定责任归属问题
原始名称 归责原则
外文名 criterion of liability
英文名 criterion of liability
上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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