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译“认知”。
英美法系中指刑事和民事案件中,法庭可以认定某些事实的存在,而无需作为证明对象用证据加以证明。
司法认定的理论根据在于:某些事实众所周知,如果要求对这些事实予以证明,未免失之迂腐。这些事实为一般人所不争议,如人的妊娠期不可能只有两个星期,某年某月某日是星期几,某地某日太阳升落的时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