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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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文名 |
代位权 |
原始名称 |
代位权 |
外文名 |
right of subrogation |
时间 |
1999年12月1日 |
特点 |
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 |
精选上位词 |
术语 |
英文名 |
right of subrog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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