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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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文名 代位权
原始名称 代位权
外文名 right of subrogation
时间 1999年12月1日
特点 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
精选上位词 术语
英文名 right of subrogation
Extra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代位权
  •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 纯粹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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