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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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抵销权出自《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为法定抵销。

中文名 抵销权
原始名称 抵销权
性质 法定抵销
特点 当事人主张抵销
精选上位词 术语
Extra
  • 对债务人取得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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