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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就《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做出修订。删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删去第四款。
中文名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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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时间 | 2016-02-06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原始名称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 |
实施时间 | 2006年1月21日 |
精选上位词 | 法律 |
颁布时间 | 2006年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