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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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定金罚则即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中文名 定金罚则
内容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原始名称 定金罚则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届第15号
施行时间 1999年10月1日
时间 2000年12月8日
类别 法律条文
精选上位词 术语
英文名 fine penalty rule
颁布时间 1999年3月15日
Extra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定金罚则
  • 外文名
  • deposit penalties
  • fine penalty rule
  • 相关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