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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对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次修正。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中文名 |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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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
原始名称 |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
发文字号 | 法发〔2011〕42号 |
施行时间 | 2011-04-01 |
精选上位词 | 法律 |
颁布时间 | 201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