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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年4月5日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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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原始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发文字号 | 国令第492号 |
发文机构 | 国务院 |
施行时间 | 2008-05-01 |
精选上位词 | 法律 |
精选别名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颁布时间 | 2007年4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