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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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1987年6月29日颁布的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制定的目的是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将医疗事故定义为: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最新的条例于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共计七章六十三条。

中文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原始名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施行时间 2002-09-01
类别 条例
精选上位词 法律
颁布时间 1987年6月29日
外文名

regulations on treatment of medical accidents

英文名

regulations on treatment of medical accid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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