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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暂行办法》分为总则、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负责,共6章44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10年5月31日由时任工商总局局长 周伯华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文件形式签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3月15日废止(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中文名 |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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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 |
原始名称 |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 | 2010年5月31日 |
施行时间 | 201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