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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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时具有泄私愤、报复他人等个人目的,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

中文名 破坏生产经营罪
原始名称 破坏生产经营罪
Extra
  • 一般主体
  • 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上位词
  • 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
  • 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 生产经营活动
  • 社会
  • 行为
  • 精选上位词
  • 行为
  • 违法行为
  • 行为
  • 残害耕畜等
  • 毁坏机器设备
  • 相关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