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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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中文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原始名称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tra
  • 2007年11月6日
  • 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
  • 刑法罪名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类型
  • 企业管理秩序罪一种
  • 妨害对公司
  • 精选上位词
  • 行为
  • 违法行为
  • 风格
  • 企业管理秩序罪一种
  • 妨害对公司
  • 相关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