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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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工。

本罪出自,《刑法》分则 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八节。

中文名 暴力取证罪
原始名称 暴力取证罪
定义 司法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
Extra
  • 司法工作人员
  • 暴力取证罪
  • 证人
  • 外文名

    crime of resorting to violence to obtain testim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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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名

    crime of resorting to violence to obtain testim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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