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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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 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投毒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直接影响家庭。

中文名 投放危险物质罪
原始名称 投放危险物质罪
基本概念 传统意义上的投毒罪
Extra
  • 客体要件是公共安全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 上位词
  • 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
  • 社会
  • 外文名

    on the dangerous sub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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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法行为
  • 英文名

    on the dangerous sub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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