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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发布。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全文共十三条。本办法中因病或者非因工伤解除合同的处理部分与《劳动合同法》有冲突,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2017年12月,人社部对适用期已满、已有新规定替代、原有依据已废止等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即劳部发〔1994〕481号文,业内称之为481号文)被废止。
中文名 |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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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劳动部 |
原始名称 |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
发布时间 | 1994年12月3日 |
执行时间 | 1995年1月1日 |
施行时间 | 1995-01-01 |
精选上位词 | 法律 |
颁布时间 | 1994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