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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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发布。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全文共十三条。本办法中因病或者非因工伤解除合同的处理部分与《劳动合同法》有冲突,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2017年12月,人社部对适用期已满、已有新规定替代、原有依据已废止等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即劳部发〔1994〕481号文,业内称之为481号文)被废止。

中文名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制定机关 劳动部
原始名称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发布时间 1994年12月3日
执行时间 1995年1月1日
施行时间 1995-01-01
精选上位词 法律
颁布时间 1994年12月3日
Extra
  •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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