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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国务院于2003年5月27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计8章47条。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中文名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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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原始名称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
发布时间 |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
精选上位词 | 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