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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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本罪的主体是单位。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中文名 挪用特定款物罪
依据 刑法
原始名称 挪用特定款物罪
Extra
  • 单位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故意
  • 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 上位词
  • 款物
  • 财经管理制度
  • 精选上位词
  • 行为
  • 财经管理制度
  • 违法行为
  • 相关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