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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令,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本条例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全文共十八章八十八条。根据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条例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上位词 | 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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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
原始名称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
废除时间 | 2006年1月1日 |
精选上位词 | 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