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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予以公布。
中文名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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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时间 | 2016-03-31 |
原始名称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实施时间 | 2015年10月1日 |
性质 | 条例 |
精选上位词 | 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