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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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维护人民币的信誉,本条例对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含放大或缩小),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它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等损害人民币的行为,《条例》第43、44条明确规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给予警告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内容分类 人民币管理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原始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施行时间 2000-05-01
精选上位词 法律
颁布时间 199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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