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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人民币的信誉,本条例对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含放大或缩小),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它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等损害人民币的行为,《条例》第43、44条明确规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给予警告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文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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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人民币管理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原始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
施行时间 | 2000-05-01 |
精选上位词 | 法律 |
颁布时间 | 1999年12月28日 |